湖南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民法之監(jiān)護人責任與教育機構責任
湖南公務員考試行測常識題包含哪些知識?
行測常識判斷考點范圍很廣,一般包括政治、法律、經濟、人文、地理、科技、生活等方面,需要長時間不間斷的積累。今天湖南公務員考試網小編給大家?guī)淼某WR相關考點是“民法之監(jiān)護人責任與教育機構責任”。
民法之監(jiān)護人責任與教育機構責任
一、監(jiān)護人責任
1、歸責原則:無過錯。
2、免責事由:盡到監(jiān)護責任的,可以減輕。
3、責任承擔:原則上由監(jiān)護人承擔,有財產的無、限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jiān)護人賠償。
4、父母離婚:
(1)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2)不足部分,另一方承擔補充責任。
二、教育機構責任
1、歸責原則:
(1)過錯推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注意:不滿8周歲)。
(2)一般過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責任主體:學校、幼兒園或其他教育機構。
3、責任期間:在校期間(包括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
4、教師責任:教師不獨立對外承擔責任,由學校承擔替代責任。
5、由第三人導致損害:
由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承人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刷題鞏固,趁熱打鐵
例題:某日,12歲的李某在學校毆打同桌溫某,致使溫某頭部受傷,事后溫某共花去醫(yī)藥費8000元,據此,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
A、李某的監(jiān)護人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B、若李某自己有財產,可從其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
C、賠償費用可由李某的監(jiān)護人與溫某的監(jiān)護人協商確定
D、學校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解析:
本題考查民法典。
A、B項正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jiān)護人盡到監(jiān)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jiān)護人賠償。"李某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溫某損害,由李某的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若李某自己有財產,則可以從李某自己的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
C項正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規(guī)定:"損害發(fā)生后,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提供相應的擔保。"《民法典》第十九條規(guī)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李某造成溫某受損害,當事人雙方應協商確定賠償方式,李某和溫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民事行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因此,賠償費用可由李某和溫某的監(jiān)護人協商。
D項錯誤,《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規(guī)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李某在學校致溫某受損害,如果學校未盡到監(jiān)管職責,則需承擔責任。
本題為選非題,故正確答案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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