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政法干警《民法學》第五章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區(qū)分于民事行為,但屬于民事行為,這點希望大家能夠區(qū)分清楚,而由民事法律行為這個概念衍生的一些概念,同樣也是需要注意的,這里就簡單的介紹一下這些知識點。
1. 民事法律行為與民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為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利權(quán)和民事義務而實施的合法行為。而民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領(lǐng)域內(nèi)基于其意思而實施的,能夠產(chǎn)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為。二者的區(qū)別:
1) 民事法律行為是合法的民事行為,而民事行為包括民事法律行為,也包括無效民事行為和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
2)民事法律行為能夠產(chǎn)生行為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而民事行為中無效民事行為和可撤銷、可變更民事行為則不能產(chǎn)生行為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
2. 單方法律行為與雙方法律行為
單方法律行為是給予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而雙方法律行為是指給予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二者的區(qū)別是:
1) 單方法律行為只需要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而雙方法律行為則需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
2) 單方法律行為自行為人獨立表達其意思時即可成立,而雙方法律行為自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才成立。
3. 民事法律行為與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為設立、變更、消滅民事權(quán)利和民事義務而實施的合法性為。而意思表示是指行為人追求民事法律后果的內(nèi)心意思用一定的方式表達于外部的活動。二者的區(qū)別是:
1)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必要組成部分,而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有目的、有意識的行為。
2)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由一種或多種意思表示構(gòu)成。
4. 附條件法律行為與附期限法律行為
附條件法律行為是指雙方當事人在民事法律行為中設立一定的事由作為條件,以該條件的成就與否作為該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產(chǎn)生或解除根據(jù)的民事法律行為。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雙方當事人在民事法律行為中設立一定的期限,以該期限的到來決定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產(chǎn)生或解除的民事法律行為。二者的區(qū)別:
1)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中條件具有或然性,即不確定性,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中期限不具有意定性,是必定要到來的。
2)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中的條件具有意定性,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中期限不具有意定性。
5. 單務法律行為與雙務法律行為
單務法律行為是指民事法律行為的一方當事人負有義務,而另一方只享有權(quán)利的民事法律行為。雙務法律行為是指民事法律行為的雙方當事人均享有權(quán)利,也都負有義務的民事法律行為。二者的區(qū)別:
1) 單務法律行為中只有一方負有義務,而雙方法律行為中雙方當事人都負有義務。
2)雙務民事法律行為的當事人在行使權(quán)利和履行義務的過程中,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quán)和不安抗辯權(quán),而單務法律行為的履行則無需此類制度。
6. 無效民事行為與可撤消民事行為
無效民事行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而不產(chǎn)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可撤銷、可變更民事行為是指當事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針對因欠缺有效條件而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guān)予以變更或撤銷的民事行為。二者的區(qū)別是:
1)無效民事行為是絕對無效的民事行為,不產(chǎn)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而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坑內(nèi)產(chǎn)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也可能不產(chǎn)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
2) 二者所依據(jù)的理由不同。
3) 無效民事行為自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而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則自撤銷后沒有法律約束力。
7. 民事法律行為與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為設立、變更、消滅民事權(quán)利和民事義務而實施的合法行為。而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是指當事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針對因欠缺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而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guān)予以變更或撤銷的民事行為。二者的區(qū)別是:
1) 民事法律行為是絕對有效的民事行為,而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在被撤銷前具有法律效力,但一經(jīng)撤銷便自始無效。
2)民事法律行為能產(chǎn)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而可撤銷、可變更民事行為不一定能產(chǎn)生當事人所具有的法律后果。
8. 民事法律行為與無效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為設立、變更、消滅民事權(quán)利和民事義務而實施的合法性為。無效民事行為是指由于欠缺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而不產(chǎn)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二者的區(qū)別:
1) 民事法律行為是合法行為,無效民事行為是違法行為。
2) 民事法律行為能產(chǎn)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無效民事行為不能產(chǎn)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
9. 諾成性法律行為與實踐性法律行為
諾成性法律行為是指只以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而實踐性法律行為是指不僅需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交付實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二者的區(qū)別是:
1) 成立要件不同。前者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而后者是在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依法律或約定交付實物時成立。
2) 交付實物的意義不同。前者交付實物是合同成立后的履行行為,而后者交付實物則是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