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考試《專業(yè)綜合I》刑法:第八章
第八章 刑罰概說
第一節(jié) 刑罰的概念
一、刑罰的概念及其特點
刑罰,是刑法規(guī)定的,由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對犯罪分子所適用的限制或剝奪其某種權益的、最嚴厲的強制性法律制裁的方法。
(一)刑罰的屬性
使犯罪人承受一定的剝奪性痛苦,是刑罰的懲罰性質,是刑罰的本質屬性。
(二)刑罰的社會政治內容
在我國,刑罰掌握在代表全國各族人民利益的人民民主專政國家手中、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與公民合法權益的工具。
(三)刑罰的法律特征
刑罰是由刑法明文規(guī)定的。刑罰還只能由國家的審判機關,嚴格遵循法律規(guī)定的管轄權限和訴訟程序適用。
(四)我國刑罰的目的,在于預防犯罪。
二、刑罰與其他法律制裁的關系
我國刑罰權是國家權力的一部分,沒有國家的統(tǒng)治權,就沒有刑罰權。
對于刑罰權,按照權力內容構成和運行方式的不同,可分為制刑權、求刑權、量刑權和行刑權。
制刑權,是指國家為適應懲治犯罪的需要,在刑事立法中創(chuàng)立、設置刑罰的權力。它包括確立刑罰的體系及與其相配套的刑罰制度;設定各個犯罪的法定刑。
求刑權,是指對刑事被告人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處以刑罰的權力。求刑必須以犯罪發(fā)生為前提,沒有犯罪的事實,表現(xiàn)為犯罪法律后果的刑罰則不會發(fā)生,自然也就不存在求刑活動。
量刑權,即刑罰裁量權。它由人民法院依法統(tǒng)一行使,其他任何機關都不具有這一權力。
行刑權,是指執(zhí)行刑罰機關對犯罪人強行執(zhí)行刑罰的權力。
上述四項權力并非相互獨立、性質不同的幾種刑罰權,而是刑罰權的有機組成部分,它們相互聯(lián)系、相互依存,共同構成刑罰權的整體,其中制刑權即刑罰立法的設定權是刑罰權的基礎,而其他刑罰權則是制刑權的歸宿。
第二節(jié) 刑罰的目的
一、刑罰目的的概念
刑罰目的,是指國家制定刑罰、適用刑罰和執(zhí)行刑罰所希望達到的結果。
刑罰的目的具體表現(xiàn)為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因為刑罰是作為犯罪的對立物而存在的,因此,創(chuàng)制、適用和執(zhí)行刑罰的目的,只能是為了預防犯罪。由于預防的對象不同,故把刑罰的目的區(qū)分為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
二、刑罰目的的內容
1、特殊預防
所謂特殊預防,是指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
特殊預防的對象只能是犯罪人,即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人。
2、一般預防
所謂一般預防,是指防止尚未犯罪的人走上犯罪道路。
一般預防的對象不是犯罪分子,而是沒有犯罪的社會成員。這些成員包括:
(1)危險分子,即具有多次違法犯罪的歷史,有犯罪危險的人;
(2)不穩(wěn)定分子,即自我控制能力較差、免疫力較低,容易受犯罪誘惑或容易被犯罪分子教唆、拉攏,具有犯罪傾向的人;
(3)刑事被害人,即直接受犯罪行為侵害,可能對犯罪人或者其親屬實施報復的人;
(4)其他社會成員,即除上述三種人以外的廣大公民。
3、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關系
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是刑罰目的的基本內容,是預防犯罪的兩種手段,二者之間是一種既對立又統(tǒng)一的辯證關系。
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是因預防對象不同而作的區(qū)分,但二者的目的是一致的,即都是為了預防犯罪。同時,二者的方式和實現(xiàn)途徑也是基本相同的,即都有賴于各種刑罰功能的充分發(fā)揮。因此,制定、適用和執(zhí)行刑罰,既要考慮特殊預防,又要考慮一般預防,二者不可偏廢。如果舍棄了其中任何一個方面,都將使刑罰的目的難以實現(xiàn)。